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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劳动解除协议书(有公章)上有明确补偿金17831元,注明工资(协议书未明确工资金额)与补偿金在1月20日发放致帐,并出具离职工资单(无公章但有相关人员签名)22367.76元(其中税后发放金额为17831元),注明工资在2月10日到帐。年终奖当时没有信息,个人认为公司对全厂发放时,我也会有年终奖。1月20日,协议书的金额到帐,超出金额,个人认为工资。2月10日,离职工资单的金额到帐。现公司认为重复发放工资,要求返回对应金额。若不返回,将以不当得利走经济纠纷诉讼。公司在2月6日与3月2日发放年终奖时,没有资金到我帐户。公司回复内部规定离职员工不发年终奖。请问,1.离职工资单是否为劳动解除协议书的相关附件,不能单独成为发放工资或补偿金的证据。如果两者可分开看,我两次资金到帐就是没有问题,不存在公司多发工资。2.年终奖如何追加诉求?3.在签劳动解除协议时,未给通知金,合同期内可能有未足额发放工资(工资变更单为8550元,实发为8050元)公司说为绩效扣掉了,但是我从未签过绩效考核的记录,加班费(加班签字的资料在公司人事,我手上没有)等等
2018-03-07 12:56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明晓律师  2018-03-07 14:40
你好,补偿协议书与离职工资单是属于不同性质的,一个是约定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金,一个是离职结清的工资。年终奖的诉求是需要看你与公司间有无明确约定,如无则很难要求。现在的争议就是离职工资单上的金额是否与你的工资相匹配,需要看你约定的工资及银行流水等材料才能下一步分析。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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