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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2012.09.15到期),公司变更工作地点 ,我不同意,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2012.09.15到期),公司变更工作地点 ,我不同意,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2012.09.15到期),原工作地点在湛江,现在仍在上班,现在公司要变动工作地点,要求我去深圳或清远,工资条件不变;我不同意,可否要求3个月经济补偿?依据是什么呢?急急急
2012-10-24 16:11 cocogu(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2-10-24 16:25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2-10-24 16:36
劳动合同终止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发生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
3 110网律师律师  2012-10-24 20:2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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