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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不服从公司的重新安置,公司是否需要补偿?
分公司注销,不服从公司的重新安置,公司是否需要补偿? 分公司A准备注销,要把员工安置到集团所属的另外一家公司B.工作地点、职务及工作内容均不变,另外需将与A公司的合约解除,重新与B公司签约。但员工不愿意去B公司,是否可以按工作年限获得补偿?如A须支付补偿,需最晚在什么时间之前支付?
2012-09-21 13:27 zhangj……(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9-21 13:37
1 是的,
2 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就应该支付
2 宋丽伶律师  2012-09-21 13:37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注销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无须支付,2008年以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年限支付。
3 110网律师  2012-09-21 14:29
您好!贵司的情况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如果与员工无法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工作1年补偿1个月计算。时间的问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 李军律师  2012-09-21 22:10
可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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