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规定为由不给工资 我2010年3月4日到秦皇岛的一家婴童服饰店工作,说是三天的试用期,不给工资,也就是从3月7日开始给我算的工资,在4月30日我领到了三月份的工资,4月20几号时我跟店经理说了我下个月要辞职,她当时给我的答复是他知道了,在29日时她找我谈话,我说了我五一有了安排就得辞职,她却说这么匆忙让她现在去哪找人呢?不让走人,还说公司规定离职人员要提前30天提出,要么这个月没工资。就说不给我工资。请问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做,我们没劳动合同。
2010-05-03 19:28 jiajun……(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5月03日 19时35分
这样不合法,但是你要证明你已经提出过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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