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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我是2012年2月20日进公司的,签的合同是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可是转正申请公司过了5个多月才给我签,签的日期是7月2日的,当时也怪自己没看清楚就签字了,后来才反应过来转正日期不对。本来应该是5.21日就应该转正的,但是发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另外公司之前说好是每个月有餐贴的,但是没有发给我。请问我签的那份转正申请有效吗(已经延长40天的试用期了的)?另外公司还说,保险是要自己申请之后才给交的,这样合法吗?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2012-08-20 10:20 lanche……(浙江-杭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8月20日 10时31分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社保是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无需自己申请,你的合法权益已被侵害,建议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2-08-20 11:23
1、延长试用期不合法
2、保险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须劳动者申请。
3 110网律师  2012-08-20 12:07
你好,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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