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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未缴交社会保险如何补偿的问题
临时工未缴交社会保险如何补偿的问题 我公司属福建泉州市,是一家与共和国同龄的国有企业,在劳动法未出台前招用了许多临时工,因生产经营需要,现在要与一个工作年限达28年的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已经清楚,现在他要求企业支付未为缴交的社会保险的补偿。 
主要存在问题有: 
1、如果企业愿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补交,如何补交,现在福建省尚未出台补交的政策,经向社保机构咨询后,答复不能补交。 
2、如果企业以现金方式补偿,有何法律依据没有?应如何补偿,以什么标准补偿?从时间开始补偿,是从他参加工作时开始补还是96年劳动法出台后补? 
3、应缴的社会保险是否一定包括医疗保险吗?如果是,如何补偿? 
该员工的简况: 
1980年-1984年在我司从事乘务员工作,属于临时聘用工,不是当时企业的在册职工 
1984年-1996年在我司所属车站派出所当协管员,工资由罚没款支付。 
1996年-2008年在我司担任经济警察(经批准成立的经警大队) 
请各位予以指导。不胜感激。
2008-08-26 10:46 wesley……(福建-泉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08-26 10:52
根据法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属于强制缴纳,一般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补交。如果以前企业有相关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当地政府有强制性的规定,应当按规定或约定执行,没有的,不能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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