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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巳4次共7年,合同标注工资为上海最低保障工资
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巳4次共7年,合同标注工资为上海最低保障工资 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巳4次共7年,合同标注工资为上海最低保障工资,聘为单位管理人员,实际工资为固定月薪发放,无论出勤多少,几年未变,工资单可证明。第4次合同于2016年12月31结束,至作天2017年2月3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今天拟定一份合同,内容更改为合同期1年,月工资2190元,聘为普工岗位,要求我签定,我可以不签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吗
2017-02-04 21:50 汪广积(上海-杨浦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夏之威律师  电话:13524907984  2017-02-04 22:13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颜培卿律师  2017-02-04 21:58
你不续签的话 需要证明公司降低原合同标准才能要求补偿
3 徐卫东律师  2017-02-04 22:01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委托律师
4 张向锋律师  2017-02-05 11:0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5 李军律师  2017-02-06 10:53
你有权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否则,可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6 颜莉萍律师  2017-02-10 11:41
可以要求原待遇签署,在金额方面并没有降低,职位方面的降低,可以视作职位变更,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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