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克扣工资 申诉请求:
1 . 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10年入职时“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 “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克扣的工资1000元,并补齐“低于约定工资80﹪的工资” 600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 “超过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4000*1.5*2 =120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以“住房公积金”名义扣的钱款89*9*2= 1602 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12月两个季度,季度奖,计4240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周六工作的工资11*4*183.91=6000元。(4000÷21.75=183.91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补足被扣掉的收入1000*9=9000元,要求拖欠工资的50%以上的另外赔偿金4500元
9.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要付一个月的(一个月的工资)加上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安排2010年7月~2011年12月的“带薪休假”的“三倍”的工资183.91*5*3=2758.65元,赔偿金183.91*5=919.55元。
11.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0年、2011年,企业克扣职工工资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0*2=200元,
1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50%支付,2000元/月*24=48000元。
1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2月克扣的工资,要求拖欠工资的50%以上的另外赔偿金。
1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年终奖10000元
15. 裁定逼我签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12月29日改为2012年1月4日。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号去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谈好的工资是4000元,并签订了岗位协议,协议中写明:试用期两个月工资公司提出试用期3000元(低于约定工资80﹪的工资),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公司人事部经理说签一份交社保和检查的劳动合同,所以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合同,岗位质检部工程师, 2010年10月才给我转正,社保从10月交,2011年4月又没有双方协商的情况下,降了我工资3000元,我多次问公司相关的领导都没给答复,最后答复给季度奖,给了一次二季度奖2120元后,2011年八月,公司又与我订立了三年的固定期同,到给第三个季度奖时,问人事部经理赵*时,她说你们总工办领导李*总工还没有回来,回来再说,总工办领导李*总工回来后(10月);她说那就年底一起给,12月21日总工办的人员都参加2011年的年终总结并展望2012年的计划,12月25人事部经理赵*,(口头)通知要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问起原因,她说:有个公司询问我的情况,公司认为我要辞职,我向总工办总工、人事部经理、董事长反复说明是这家公司看到我网上的简历打的电话,我没有辞职的意愿,人事部和董事长还是让我辞职, 而且频繁催我办理工作的移交工作,2012年1月4日签了公司事前写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 ,2011年.12月.30日、12月31日、2012年1月4日都在公司等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1 . 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10年入职时“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 “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克扣的工资1000元,并补齐“低于约定工资80﹪的工资” 600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 “超过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4000*1.5*2 =120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以“住房公积金”名义扣的钱款89*9*2= 1602 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12月两个季度,季度奖,计4240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周六工作的工资11*4*183.91=6000元。(4000÷21.75=183.91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补足被扣掉的收入1000*9=9000元,要求拖欠工资的50%以上的另外赔偿金4500元
9.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要付一个月的(一个月的工资)加上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安排2010年7月~2011年12月的“带薪休假”的“三倍”的工资183.91*5*3=2758.65元,赔偿金183.91*5=919.55元。
11.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0年、2011年,企业克扣职工工资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0*2=200元,
1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50%支付,2000元/月*24=48000元。
1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2月克扣的工资,要求拖欠工资的50%以上的另外赔偿金。
1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年终奖10000元
15. 裁定逼我签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12月29日改为2012年1月4日。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号去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谈好的工资是4000元,并签订了岗位协议,协议中写明:试用期两个月工资公司提出试用期3000元(低于约定工资80﹪的工资),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公司人事部经理说签一份交社保和检查的劳动合同,所以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合同,岗位质检部工程师, 2010年10月才给我转正,社保从10月交,2011年4月又没有双方协商的情况下,降了我工资3000元,我多次问公司相关的领导都没给答复,最后答复给季度奖,给了一次二季度奖2120元后,2011年八月,公司又与我订立了三年的固定期同,到给第三个季度奖时,问人事部经理赵*时,她说你们总工办领导李*总工还没有回来,回来再说,总工办领导李*总工回来后(10月);她说那就年底一起给,12月21日总工办的人员都参加2011年的年终总结并展望2012年的计划,12月25人事部经理赵*,(口头)通知要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问起原因,她说:有个公司询问我的情况,公司认为我要辞职,我向总工办总工、人事部经理、董事长反复说明是这家公司看到我网上的简历打的电话,我没有辞职的意愿,人事部和董事长还是让我辞职, 而且频繁催我办理工作的移交工作,2012年1月4日签了公司事前写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 ,2011年.12月.30日、12月31日、2012年1月4日都在公司等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2012-06-07 12:12 易天慧(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2-06-07 12:18
4是违法解除赔偿金,要求赔偿金的,不宜要求9里的代通金。
而既然是你已经签的,要证明被逼签字不容易,不如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而既然是你已经签的,要证明被逼签字不容易,不如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 高付华律师 2012-06-07 12:24
你写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