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调离原岗位 我于08年8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是会计,公司以合同要到劳动局盖章为由,没有给我合同。现在我休完产假,已经上了两个月的班。公司硬性要求财务部减员一人,到车间做工人,请问,一,他产假工资还没发给我,我能得到么?需要什么证据么?二,我们公司车间工人是计时或计件工资而我做会计是固定工资,她们把我调离岗位,是不是属于变相的“辞退”?我可以要求她们赔偿我余下5个月哺乳期和产假期间的工资,然后辞职么?三,仲裁或起诉,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10-03-25 13:25 半笔爱情(河北-廊坊)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3-25 13:45
工资条、考勤表等都可证明劳动关系,同事等证人可证明。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经济补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经济补偿金。
2 孙新律师 2010-03-25 13:59
胸卡、工资条、考勤表、同事证人等
3 李艳波律师 2010-03-25 15:46
很多证据都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主张工资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