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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补充条款那段话怎么理解
请问合同补充条款那段话怎么理解 3月13日签订的定购合同补充事项的原文:上述房产与租户刘攀文签有租赁合同,于本月十七日到期,对方表示续租意向,本合同履行(定金等30.8万元交付之后)由乙方决定是否续租,但甲方之前所收刘攀文租房押金5000元,不予退还. 可原定口头约定3月17日去交易中心签约,因对方原因改到3月22日去交易完成.也就是22日当晚,甲方约了租户和乙方三方碰面交接房,发现租客已经搬走.请问这个5000押金还要由乙方来退吗?具体怎么退?我理解是:合同全是针对刘攀文的续租成立的情况下,由乙方来退,可现在问题是在交房时租户已搬走,前提条件都不成立,后面的退押金的事就也是不成立的.
2010-03-23 20:51 MFKCEL……(湖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刘江律师  2010-03-23 21:05
案情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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