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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条款是否矛盾的咨询
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条款是否矛盾的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和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相互矛盾,如果执行起来应该按照哪条呢?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对其解释又说,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那么,国建现在是否对其有新的规定呢?请指点,谢谢!
2012-05-16 10:37 106569……(吉林-长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5月16日 10时54分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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