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各位律师好,本人自06年5月入职工作至今,自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以后,先后签订了如下合同:第一次08年5月-10年5月,第二次10年5月-11年5月,第三次11年5月-12年5月。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已经具备有权向劳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单位拒接,劳动法是否支持仲裁,将有如何的条例支持劳动者?如不续签或终止合同,又有如何赔偿?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必须是书面申请吗?
2012-05-08 17:44 Iig4047()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2-05-16 08:58
劳动法规定的即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所以说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我的补充: 2012-05-16 09:06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即因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