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休完产假因带小孩向医院辞职,医院却要求我退还产假期间医院所发放的各项待遇计一万余元,请问这合法吗? 我于2011年1月与医院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条款为: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院于2011年5月发布了协议员工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款为:凡休完产假的人员,必须再医院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以辞职,不然要退回产假期间医院所发放的各项待遇,请问这个合理吗?我一月份签的合同,五月份才出的条款,这是不是有欺诈的嫌疑呢?
2012-05-03 16:03 khll19……(浙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电话:13957965616 2012年05月03日 16时12分
凡休完产假的人员,必须再医院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以辞职,不然要退回产假期间医院所发放的各项待遇,请问这个合理吗?
——不是和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合法!!!
——不是和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合法!!!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5-03 16:14
可以的。这样比较公平。
3 钱亚芳律师 2012-05-03 16:06
如果这规章制度公布程序合法,那么是可以的。
4 胡爱军律师 2012-05-03 16:07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