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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公司在招投标中遇到了不公正的情况咨询
关于我公司在招投标中遇到了不公正的情况咨询 我公司参加了眉山仁寿县土地整理项目并依法取得了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司听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有人举报投诉被相关部门取消了中标资格,按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第一名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应依序递增为后面的候选人为合法中标人,但仁寿相关部门却以不具备竞争性为由要求取消所有合法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进行重新招标。期间也没有任何单位通知我公司也没有任何的说法,后经我公司调查了解原来该项目已是第四次招标了,每次都是说有人举报中标候选人,纪委就立马派人查处每次都会已各种理由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使得外面公司现在谈到仁寿项目招标及仁寿相关监管部门都为之色变,根本就不敢前来参予投标害怕人为的打击报复,这些不正常的行为和方式难道相关领导心里不清楚吗?举报人的动机和目的难道不加以核查吗?为什么一个跟本次招标事宜没任何关系的举报人用一个电话或一个非法获取的第三方投标人材料来举报就马上有相关部门领导遥相呼应,积极配合查处呢,这里典型的一种权益相连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他人谋取私利打击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甚至有人早已在社会上放言出来该项目非他高价中标不可,否则谁中标他就告谁直到没人敢与他竞争为止,这就是为什么该项目已是第四次招标的根本原因,和每次都全部取消中标候选人的原因所在,对相关部门领导这种不遵照招投标法利用手中职权擅自做主为他人达到目的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他们这种违法行为又该由那级部门进行投诉呢, 
    我公司参加了眉山一个市政施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依法取得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但经我公司合同部人员研究招标文件发现,该招标文件在编制时就设定了一些条件在里面,在投标人需知一栏已明确了该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但在专用条款里却又规定为4.3.3.支付方式。其中也未明确垫资的保障措施和方案,按招投标法第九条及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07)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改委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并不得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四川府发(2007)14号第11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建方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进行招标,发改委这种对资金来源完全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批准立项并且进行了公开招投标,这明摆着把投标人骗进去三,他们这种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效呢,这种情况到底已那种标准才合理合法呢,我公司该采取那种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望能给予更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谢谢。
2012-05-01 18:13 ruanmm……(四川-眉山) 已有 16 位律师回答
1 黎炜律师  电话:13629014773  2012-05-01 19:25
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投诉。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益,请采纳!
2 110网律师  2012-05-01 21:28
我建议向省市相关部门投诉进行整治,单纯想从法律角度来诉讼,肯定难度太大,也不利于公司以后发展
3 110网律师  2012-05-01 21:40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贵司参考:
首先,只要你们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那就没有任何担心的,大胆地同不法行为做斗争;
其次、对于贵司提到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不排除背后有其他原因的可能。建议你们主动与招标方进行有理有据地交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向其发出正式的函件,对其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
再者、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相关机关进行投诉。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4 110网律师  2012-05-01 22:31
你说的项目应该是属于当地的代建中心管理哟,这种情况建议你还是面谈比较好。
5 110网律师  2012-05-01 22:35
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6 110网律师  2012-05-01 23:33
招投标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必须遵守的,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违背,如果真像你说的有确切证据证明资金情况未到位,发改委和招标方即批准或开始招标,那么可以向上级发改委和招标方的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或者到省级发改委和招标方的直属上级单位反映情况。另外,关于纪检部门围杀中标人的情况,实属滥用职权,亦可以向上级或者省级纪检委反映情况。在中国这个社会,普通国民和私企对于这些事情很多情况下是很无奈的,权利在掌权者手中滥用,权利监督和制约又失去了作用,如果你公司想继续拿到这个项目或者决心跟这些人斗下去,就要积极寻求各种方法,包括网络、媒体曝光,向上级、省级或者中央反映情况,甚至上访,都可以,当然首先要保证人身安全。在中国,权利永远是积极争取、斗争而来的。加油!兄弟。
7 陈晓云律师  2012-05-02 10:09
一、一个咨询两个问题。
二、第一个问题实质涉及到几个小问题,即谁有权投诉,监管部门对投诉如何处理,以及恶意投诉人追究责任问题。
(一)关于投诉人:由于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投诉人身份不受限制,可以是潜在的投标人,也可以是实际的投标人。
(二)关于监管部门如何处理: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只要投诉有事实依据或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存在招标违法的,均应依法查处,可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根据招标项目情况依法确认重新招标或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至于是重新招标还是宣布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通常得看招标违法是否涉及到整个项目的招标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竞争,如果是的话,应当重新招标。
(三)对投诉人处理:对于投诉人没有事实依据或伪造证据材料投诉的,应依法驳回其投诉,并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三、第二个问题,牵涉到招标审批的问题,确属于需要审批事项的,未经审批而招标的,招标项目无效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法律责任。
如果只须备案的,贵公司依法被确认为第一候选人的,则应确认贵公司为中标人。
8 110网律师  2012-05-02 15:16
你好,对于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招标单位取消第一中标人后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由第二中标人取得该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重新招标时也要发布公告,并不一定要通知你,因为毕竟不是邀请招标。对于该项目已经是第四次招投标了,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主要是在宣告该次招标无效是否存在无事实依据宣告无效的情况呢还是其他因素存在,对于无数次招标又以各种理由宣告无效的情形,你单位可以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投诉,向政府投诉,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招标单位,要求履行招标决定,。
9 朱君秀律师  2012-05-05 07:55
答:1、邀请招标,只有三家竞标人时,中标人取消了中标资格,需要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可以举报;3、如果存在骗取招标手续之类的问题时,可以报案。
10 康治斌律师  2012-05-06 08:29
1、邀请招标,只有三家竞标人时,中标人取消了中标资格,需要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可以举报;
3、如果存在骗取招标手续之类的问题时,可以报案。
11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5-06 08:32
建议向省市相关部门投诉进行整治,单纯想从法律角度来诉讼,肯定难度太大,也不利于公司以后发展
12 在线律师  2012-05-06 22:50
建议搜集证据
13 110网律师  2012-05-07 10:00
起诉那决定重新招标的“有关部门”!
14 110网律师  2012-05-08 14:40
按照法律的规定,贵司应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取得合同的权利,对方不接受视为违约,可以按照违约责任加可得利益主张赔偿。
15 孙新律师  2012-05-08 15:20
1、邀请招标,只有三家竞标人时,中标人取消了中标资格,需要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可以举报;
3、如果存在骗取招标手续之类的问题时,可以报案。
16   2012-05-0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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