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 本人于3.1号正常上班后 接到公司要加班的通知,加班时间是19.30到凌晨的1点多,事后公司只给一个半小时的补休,其余的加班时间以“一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搪塞过去,不予补休 也不发放加班工资,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2010-03-04 16:41 4646(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3-04 16:53
可以到劳动站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0-03-04 17:46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十个小时
3 110网律师律师 2010-03-05 21:52
八小时工作制,超出此限即属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