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合并 你好,我们公司是集团社在青岛有2个独立名字的公司,最近公司要合并,但是没有正式公布,也没有下任何文件。只是人事部要求员工都去,如果不去的就算自动辞职。现公司离家近,合并后公司要做车1个半小时左右才能到。员工大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地址是现公司。我想问一下,如果员工不去合并后的公司,公司说那样是提供了就业机会,但是员工自己放弃了。算是自动辞职,不需要公司要偿,合法吗?
2016-11-08 13:28 mm(山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勇律师 电话:13418954058 2016-11-08 13:37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公司不要员工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你一个月工资。
4、合资、参股劳动关系认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5、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
4、合资、参股劳动关系认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5、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