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纠纷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但是我在2012年3月1号,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的,由于三月底才招到合适的人,到四月底准备交接的时候,新招的那个人又不愿意干了,也就是我还不能走,直到原单位招到合适的人以后,我才能走,不知道又会拖到多久,这样会耽误我到其他单位入职,财务工作是不是和其他的工作性质不一样?,必须要等到现在单位招到合适的人,我才能走吗?我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期盼你的回复,谢谢!
2012-04-20 15:37 mrmr87(重庆)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罗建华律师 2012-04-20 16:51
提前30天书面通知。
2 张宰宇律师 2012-04-20 17:11
只要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就可以离开。
3 110网律师 2012-04-21 10:23
从劳动法上说,你辞职时已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现期限已过,你可以自行离去。当然你在与新单位做好说明并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能完善原单位的交接则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