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民事法律咨询
关于辞职纠纷
关于辞职纠纷 本人因2012年3月12日与公司员工发生个人纠纷,提出离职,但经经理劝解,同意继续就职,但在当天中午12点发2月份工资时未给本人发放工资。在2012-3-13日问经理缘由时,经理称是在离职期间,不予发放。因工资应是每月工资于次月10号发放,但至今仍未发放,本人以此为由正式提出辞职。请问我离职日期是以哪天算,是递交辞呈的日期还是?公司是否补回我二月份工资?我这次辞职是否要等30天?
2012-03-13 21:15 gqc304(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2年03月13日 21时20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离职日期是以递交辞呈的日期算,公司应补回你二月份工资。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具体做法如下: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你再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除应足额支付你工资外,还可以要求加付相当于拖欠工资50%-100%的赔偿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陈晓云律师  2012-03-13 21:28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