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延期的违约责任认定 1、房产公司在合同内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6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在违约责任里又约定冬季停工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此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
问:1、这样的合同,现在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
3、如此的不可抗力是否合理?
2、在违约责任里又约定冬季停工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此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
问:1、这样的合同,现在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
3、如此的不可抗力是否合理?
2012-04-16 18:05 第六届(新疆-哈密)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2年04月17日 00时45分
你有权解除合同;你们约定的情形不是不可抗力。
2 郭希玲律师 2012-04-16 19:43
你好,看你的叙述,对方并没有逾期。
3 杨志成律师 2012-04-16 21:52
合同约定明确,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否能解除是有不同观点的,至于是否胜诉律师法禁止律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