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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进入某厂工作,至2015年7月,由于长期工作环境原因导致患了类风湿病
本人于2010年进入某厂工作,至2015年7月,由于长期工作环境原因导致患了类风湿病 本人于2010年进入某厂工作,至2015年7月,由于长期工作环境原因导致患了类风湿病,久治不愈,之前公司给了带薪病假九个月,现在病假已满,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本人补偿费用?
2016-10-15 14:07 我的人生我做主(安徽-合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亮律师  2016-10-15 15:16
需要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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