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 我们上世纪七十年代参加国企工作并成为固定工,1995年被迫签了5年劳动合同,2001年合同期限满后被辞退。其中一工友2006年办理退休查阅档案时,发现公司少算了她的工龄,2001年工龄已满25年,按公司规定当时可办内退。该工友当即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已过诉讼时效,她提起诉讼,得到区、市及省法院一致支持,2009年省高院终审判决不仅判该工友应享受内退,还判当时公司与她签的劳动合同的5年期限条款为无效条款。请问,我们可否以上述法院判决为依据提出诉讼,即法院判公司与该工友所签的5年合同条款无效适用于我们,且我们是在2009年省高院终审判决后,才知公司已我们签定的5年合同是无效条款,从而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如可,应注意什么?如否,理由是什么?谢谢!
2010-02-10 17:07 Y21017221861(广东-湛江)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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