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谁来负责? 我是内蒙古巴业淖尔的一名工人,本人在富源建筑公司干活,从2009年到2010年,有部分工资未付,2010年去找了劳动局,也没有收到劳动局的回复,本人因无法要回工资,因酒后要账,从本项目部的二楼跳下,结果造成本人胸椎和腰椎粉碎性骨折,请问本人该向谁追究责任。
2012-03-04 12:44 藏蓝色(内蒙古-巴彦淖尔)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德民律师 2012-03-04 12:54
应该是您自己承担责任,因为是你酒后自我致害,要工资和这个伤情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110网律师 2012-03-04 13:01
责任自负.
3 陈晓云律师 2012-03-04 13:48
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