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有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照每天8小时与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方式签定的劳动合同 本人与有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照每天8小时与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方式签定的劳动合同,但对方却已经让我超时工作,已经约两年半之久,我曾经向用工方提出超时用工,又没有得到补尝的问题,用工方与拖放不理的方式,至今未得到答复。我咨询过相关劳动部门,有人回复说:我从事的是公司门卫保安工作,有特殊性。问题我并没有与公司签定任何同意超时工作的特殊协议。请问,我能要回自己辛苦付出,至今未得到超时补尝吗?应该向谁去反应投诉公司,拿回自己应得的超时工资。
2016-09-06 12:48 ask201……(贵州-贵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6-09-06 16:16
按劳动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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