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过后我要求才让我补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入职日期,现在半年过去了要辞退我 我于2011年8月10日应聘到**公司昆山办事处,并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从事内勤一职。双方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100元,转正后2200元。三个月过后我强烈要求才让我补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入职日期,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口头提前14日告知我不适合内勤工作,就让我办理离职手续,我要求被我支付赔偿金被我拒不支付。我是与浙江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在我上班期间公司没有为我办过任何社会保险,签的劳动合同上面也没有写试用期,工资是打到我们自己办的卡上面的,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金。在线等!
2012-02-22 10:53 aiai81(江苏)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2-22 10:56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 110网律师 2012-02-22 11:10
如你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辞退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3 戴雅静律师 2012-02-22 16:13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2-22 20:4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