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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 请专家解答
购房纠纷 请专家解答 本人2010年10月3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合同注明工期18个月,但是没有注明交房日期,购房款已经一次性缴清,但是至今工期过去了近16个月,房屋连地基都没有建成。本人多次找开发商询问,开发商明确表示2012年可能不能交房。本人欲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款,现有问题咨询如下:
1、法律是否支持追回房款;
2、追回房款同时,可否要求开放商配上利息;
3、请求专家给予详细的法律咨询;
注:开发商为3人合伙开发商品房,后3人散伙。当时签订合约时,3个开发商中有1人在场签字,1人为妻子代签,1人为会计通过电话咨询后签字。
    本人现有当时的商品房合同以及付款收据。
2012-02-09 19:32 dingsb……(陕西-安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2年02月20日 11时04分
你好,从你所述情况,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建房,已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起诉开发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商品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2 康治斌律师  2012-02-09 19: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2-09 21:24
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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