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诉,请专家解答!!! 我于2009年向李某借了10万元,期间已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还了4万,约定剩余的款2010年春节前归还。但未按期归还。现李某向法院起诉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因本人春节过后就到外地打工,并不知他已起诉)。现在我应该通过什么方法向法院证明我曾经归还过他4万元?法律上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借条中未标明有利息,一般视作不支付利息,法院还判我应该按当时银行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的做法是否得当?我是否可以提起申诉?
2010-08-17 10:39 林110(安徽-铜陵)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8月17日 10时52分
你有汇款凭证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