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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聘补偿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聘补偿问题 我2006年1月聘用1员工,2008年后又按劳动合同法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我不想象其他公司那样逼他自己走,想解除合同给他补偿,请问:是否可按劳动合同法97条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理解应分成两段补偿?
2012-02-09 16:32 xgbzyc(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2-09 16:34
建议您聘请律师提供解决公司劳动争议的一系列方案。
2 孙新律师  2012-02-09 16:38
是的。。。
3 孙新律师  2012-02-09 16:39
就是按照就的劳动法,公司解约的话 ,也是需要赔偿的。
4 赵江涛律师  2012-02-09 18:00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李同红律师  2012-02-09 18:10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陈晓云律师  2012-02-09 19:58
无法定事实理由辞退的,属于违法辞退,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是应支付赔偿金
7 孙新律师  2012-02-10 10:49
您好!接除合同的话,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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