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动迁协议上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我五个人为被安置对象,后拆迁分得两套房产 原动迁协议上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我五个人为被安置对象,后拆迁分得两套房产,一套产证上写爸爸妈妈我三个人名字,一套写爷爷奶奶爸爸我四个人名字,现在奶奶去世,其他子女要求分割奶奶遗产,请问奶奶的房产中遗产份额为多少,是不是只是产证上有名字的房产中的四分之一,而非二分之一,有人质疑按照当时动迁政策,有我和爸爸名字的房产中,其实是分给爷爷奶奶的份额,因此遗产应为房产二分之一
2016-08-17 19:16 ask201……(上海)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08-18 10:58
您好!
房屋已登记为准,应当按照房屋的四分之一。
详情可来电来访!
房屋已登记为准,应当按照房屋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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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文祥律师 2016-08-17 19:27
按该房你奶奶名下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3 颜培卿律师 2016-08-17 19:29
写有奶奶名字的那套房产中1/4份额为奶奶的遗产
4 110网律师 2016-08-18 12:22
你好,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 李军律师 2016-08-18 17:52
是四分之一。
6 张峥嵘律师 2016-08-19 15:39
应当按照产证登记,是四分之一。即使奶奶产权份额少了,这也应该是她本人在世时提出主张,她没提出的,过世后子女无权代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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