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的疑问 本人于2010年年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结束此合同,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并没有明确违约金的金额。并且没有附加的关于培训的协议。
通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开始为这家公司工作。因公司每年都会固定去国内外参加展会,作为新人初进公司,还没有什么业务,公司委派我参加了2010年三个展会和2011年三个展会,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底,公司财务部向我出具了当年展会的费用总额,并将费用总额冠名为当年度的培训费,并要求我签字确认,当时我签字了。
我的问题是: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不能加入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该合同是否违法?
2.国内外的展会公司每年固定都会去,并且是大家轮流着去,这部分费用能否算作公司单独对我进行的培训?且培训费是在每年的年底让我签字确认,并不是在展会开始前让我签字的,属于费用先发生了,再让我确认的。如果离职,是否需向公司赔偿相关的培训费?
通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开始为这家公司工作。因公司每年都会固定去国内外参加展会,作为新人初进公司,还没有什么业务,公司委派我参加了2010年三个展会和2011年三个展会,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底,公司财务部向我出具了当年展会的费用总额,并将费用总额冠名为当年度的培训费,并要求我签字确认,当时我签字了。
我的问题是: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不能加入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该合同是否违法?
2.国内外的展会公司每年固定都会去,并且是大家轮流着去,这部分费用能否算作公司单独对我进行的培训?且培训费是在每年的年底让我签字确认,并不是在展会开始前让我签字的,属于费用先发生了,再让我确认的。如果离职,是否需向公司赔偿相关的培训费?
2012-01-13 23:19 bxnnla……(浙江-杭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1-14 03:40
合同无效。
2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2-01-14 08:49
无效的。
3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01-14 10:01
无效合同
4 110网律师 2012-01-14 11:59
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