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到期未在给续签是否有所补偿 本人在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2003年3月份到公司,大概09年签订的第一次合同)但是第一次合同未给到我、第二次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第三次合同日期是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签订的未给合同但是有交申报的单据,是2010年的8月份,如第三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给续签的话,是否有所补偿,怎么补偿
2016-07-14 11:45 1+1=3+……(北京-丰台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6-07-14 11:51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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