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钱办上学没有办而自己使用了,这个钱是否受法律保护? 你好郑律师:被告以给我孩子办上学为由索要的钱,并没去办上学(其实也没有能力去办)而自己用了,隔不足30日内我主动提出不用办了,当时没打收条,后补“借条”,法院审理结果一审胜诉,发回重审后败诉,理由是:虽然事后被告补了借条,并不改变被告收取原告办学款的性质,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是不合法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驳回我的(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办理上学,当兵之类的事是违法的。我想问您法院这样判正确吗?我同意被告给我孩子办上学是违法的吗?我问过法院,他们说没有文件明确说明,法院合议厅商议快定的,拿钱办上学是违法的。
2012-01-07 21:52 wzx305……(吉林-长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1-07 21:59
法院说的有道理,既然这样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纠其刑事责任,涉嫌诈骗.
2 孙喜春律师 2012-01-08 06:50
司法实践中,该问题如何定性,争议比较大,建议比较大,建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