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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高中监考一男教师在考场监考时,由于一名女生在考场上与另一名男生讲话违反了考场纪律,男教师为维持考场纪律欲将该名女生逐出考场,该女生就顶撞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就走下考场从女生身后用双手将女生抱起。女生被抱离座位时被课桌脚绊倒,嘴唇磕碰到叫台上,造成女生上嘴唇磕破近一厘米的口。该男教师已付所有医药费。经学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学生方认为这已经构成了人身损害,并给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要给学生做美容修复。要求男教师赔偿3万元。男教师方认为自己没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2012-01-05 09:58 xxzhou……(云南-红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2-01-05 12:32
男教师具有一定的过错,要承但赔偿责任的,但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仅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就可以了。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1-05 10:03
咨询一下鉴定机构,看看是否需要美容修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精神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2-01-06 10:26
您好!师生均有一定过错,具体要看女生是否已成年,及当时事情发生的具体情节,至于女生主张的赔偿金额应咨询一下鉴定机构,是否需要美容修复,如果需要那么修复治疗的后期治疗费是要经过法医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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