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邻里通道纠纷,2009年5月15日一审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现在法庭说要二次开庭,请问合法吗? 我是原告。对方在起房子时把我和他家之间的路给挖掉了,该路形成于70年代后期。我把他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他没有合法的证明说明该道路是他自留山(只有现在村委的证明),但是法庭比较明确站他那边,现在他收集到“新证据”,分别是日期为5月18日的镇司法所关于撤销原来下发的处理意见书的公文和没有保管部门盖章的“1975年**生产队和**生产队关于耕地边界划分的协议书”,庭长说这两个可以影响本案判决结果,我觉得不尽然。理由是:1、调解建议书或意见书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有与无仅供参考,何况撤销此文书不等同于否认该道路曾经存在,也不能否认我主张恢复该道路的合法性;2、耕地边界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而且该协议书真实性我不承认!
明天二次开庭,我不打算承认此次开庭的合法性,也不予质证,请问,这样我会面临怎样的不利后果?
诚挚地谢谢!!
明天二次开庭,我不打算承认此次开庭的合法性,也不予质证,请问,这样我会面临怎样的不利后果?
诚挚地谢谢!!
2009-12-25 20:02 活着还活着(广西-南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09-12-25 20:25
答: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本案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你可以不予质证。理由:“耕地边界划分的协议书”和“处理意见书”是在举证期间已经存在的事实,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2 110网律师 2009-12-25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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