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是否可确认为无效合同 这样的合同是否可确认为无效合同购车预订单上写“1.具体交车时间以本公司通知为准笨订单用户应在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本订单原件至本公司缴清车款提车,逾期本公司有权处置该车辆。2.由于非供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履约或逾期履约,且供方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供方应当在归责于其范围内承担责任。3.上无锡牌;定金不退。”供方是否减轻或免除了他自身责任,加重了非供方的责任?光光“定金不退”四个字就可以有效了?不需要做任何说明么?我觉得这个条款全都只对供方有利,免除自身责任,又没有体现消费者的权益。能否申请它无效???
2011-12-23 15:18 KVp7421()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12-23 15:19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