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因我与上任工作交接出现问题导致损失为由便不发工资? 您好,我于2007年10月进入深圳一家通信公司上班,合同期三年,09年9月调动到广州分公司,合同重新签定,但签定合同主体改变,合同期三年无试用期,工龄延续,于2011年11月辞职,但公司不通知我便不发放11月工资和其他报销,原因是在2010年底工作期间我接新岗位因与原职位人员工作交接时未核对原历史数据,导致公司少收几千元左右的金额,本人并非导致事件结果的直接人员,只是未核对清楚,我在辞职前已全部核对完,但对方客户一直以忙未核对数据,一直未予结算,故现公司以未结算清为由不发放我工资,请问我怎么办?是否要承担责任?公司做法是否合法?谢谢!
2011-12-23 14:25 word11……(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12-23 14:26
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2 110网律师 2011-12-23 18:18
可以申请仲裁
3 110网律师 2011-12-25 00:06
你好,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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