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可以强行离职吗? 在10月份的时候老板口头上答应下个月加500元工资。到了十一月份发放了。因为申请了公司宿舍所以在发放工资时扣了1000的公司住房押金。到手是2500元。没有发放工资单。工资的发放形式为银行汇款。时了十一月份头来了新人从他们那我知道了他们有500元的车贴和电话费补助我立即向公司申请,直属领导说会和他的领导说一下。但是到了十二月份发工资的时候那加上的500元变成了补贴。并且发了工资单。而且工资晚到了一天。就这次晚到了。解释说银行退回去了但是当天另外的同事都发放了。可以算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我现在交了辞职报告但是想马上离职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2011-12-11 17:16 bnboo7……(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2011-12-11 20:33
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到期可以走人。注意保留书面通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