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主体资格问题 我亲戚在外打工得了矽肺,老板得知后把厂注销,现已更名换人,我亲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前厂也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我的申请,叫我告现在的厂。我认为劳动局说法错误,因为我亲戚与前厂存在劳动关系时,该厂是合法的,所有其单位就应该是前厂,而后厂与我没有劳动关系,怎么谈得上工伤由他承担呢?还有我亲戚现在应该怎样维权。我的理解不知对否,请律师们指点。谢谢。
2011-12-05 16:42 xbwq(四川-泸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12-05 22:41
你好,劳动局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分离合并、经营者的变更、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的。在申请工伤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职业病是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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