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错误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的申请 1986年前兄弟二人已分家,1986年正月,弟的房子发生大火烧了,在政府的救济下另选宅基地盖起了4间新房,弟弟向镇土地部门缴纳了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费用,因弟在外工作,为便于照顾父母,经协商,将弟的4间新房一分不二,兄弟二人各一半,父母仍由兄弟二人分别赡养,父由兄赡养,母由弟赡养,后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镇土地部门以及兄长在未征求其母亲和弟弟的意见下,将以上所说的4间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兄长的名下,但兄长并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致使母亲无房居住,现母亲申请土地部门撤销错误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并于以生新确权。
2016-06-06 15:06 韩清龙(湖北-襄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06-07 14:37
您好!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鉴于您描述的情况过于简单。
建议来电详谈!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鉴于您描述的情况过于简单。
建议来电详谈!
2 110网律师 2016-06-06 17:24
你好,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在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以根据具体的约定,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