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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的一些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的一些问题~! 问题:
 1)我是2005年11月23日和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经过当中2次续签后,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现在不续签了,按照新合同法规定,应该给我经济赔偿,年限是从新合同法执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那么单位应该支付我2个月赔偿金,那么我想问一下?2005年11月23日到2007年12月31日,这2年我就没有法可以让单位赔偿了吗???
 2)我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自去年发年终奖后我也已经工作满1年,就算不续合同了,是否也应该发我今年的年终奖呢??
 3)补偿金里的工资,是合同到期日算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工资包括奖金`补贴`车贴吗?因为我每个月都是有奖金的,单位其实就是把工资拆成2部分了,我基础工资才只有1850。还有这个平均工资是算交过4金后的还是前的?我工资1850,每月1000的奖金,车贴和补贴加一起也有850, 那么3个数加一起是3700了。但是扣了4金和税 我一个月就到手3000, 那这个平均工资是按3700来平均 还是到手后的3000来算??
2009-11-25 22:40 alyssa……(上海-黄浦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1-25 23:26
1、不可以要求赔偿。2、应该。3、按照3000计算。
2 110网律师  2009-11-26 09:18
当面咨询律师
3 110网律师  2009-11-26 10:53
1、08年之前的合同到期终止是没有赔偿的;
2、年终奖单位是有自主权的,但是如果别的员工都发放 了,你可以要求发放;
3、应该按3700元计算。
4 110网律师  2009-11-26 14:38
问题比较多  如有需要  可以带材料和我们面谈  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5 李军律师  2009-11-26 23:37
1、是的;
2、有的话,该发;
3、按解除前12个月平均性工资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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