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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付期限上写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
合同交付期限上写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 合同交付期限上写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至今仍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若追讨出卖人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2016-05-17 15:56 weihon……(山东-济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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