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上写的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 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上写的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第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中和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地(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现在我的房屋管道、可是门铃、承重量外露、门框上方镶有泡沫、设计不合理,房屋总面积为63.1平方、厨房宽度只有1.4米宽,上下水管道和排烟道不再同一方向影响厨房的装修及美观问题,以上情况还有去建设局咨询房屋还未验收!这种情况我可否要求退房?
2014-01-08 00:19 微信用户()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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