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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的问题,向专家请教!
关于购房合同的问题,向专家请教! 具体情况:我买的房子,交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贷款方式为组合贷款,外地户口,需要担保人。
出现的问题:
1、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担保人必须是自身没有贷款的,不知道是否属实?
2、因担保人有贷款,公积金中心贷款不批,我想退房,开发商不给退,是否合法?
3、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
   一、逾期90日内,自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款之日止,买房向卖方每日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9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4、对于逾期付款的约定:因买方自身原因的应在卖方通知15日内付清余额,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如非因买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买方在卖方通知3日内与卖方协商,否则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5、我想请问现在公积金以担保人有贷款为理由拒绝放款,造成贷款下不来,是否应属买方的责任?
2011-11-18 10:08 金秋的十月(山东-济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11月18日 10时27分
我认为你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你主观的过错,是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是客观原因,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你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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