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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企业的劳动官司中,企业出具了2007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与企业的劳动官司中,企业出具了2007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与企业的劳动官司中,企业出具了2007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企业只让员工签姓名,不签内容,2013年又和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07至2013,在庭审中,企业出示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为了逃避责任,企业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养老统筹协议,我不同意,现企业出示了协议,我不知是谁冒名写的,照此,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应得到什么赔偿?
2016-04-26 18:00 ask201……(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4-26 18:31
建议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 康治斌律师  2016-04-26 19:0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解除劳动关系,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单位批准;
    2,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3,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4,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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