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 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执行标准工时制,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周六工作6个半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周日是正常休息日,这样算下来,每周的工作时间刚好是44小时,但我在网上看到,说是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只要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有这个规定吗?如果有,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吗?单位执行这个工作时间制度好多年了,近三年的合同上才写上了执行标准工时制,我可以要求支付多长时间的,怎么计算呢?敬请回复,谢谢
2011-11-05 16:08 wuxifa……(湖北-襄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1-18 1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