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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
关于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10年3月份入公司,10年11月份才和我签合同,公司说实习两个月,但实际八个月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补偿?11年10月份公司调整决定解除潍坊分公司全体员工的合同,仅下了通知,但公司无人做离职面谈,仍然继续工作?是否应继续支付工资?我合同还有一年公司应该支付多少遣散费?在10年至今,除春节外,其他时间无休息,现在是否还可以索要加班费?
2011-11-01 13:26 lxp823……(河北-廊坊)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京军律师  电话:15931976665  2011年11月01日 14时02分
依照劳动合同法,八个月当中要有七个月给付双倍工资。并且实际签订的合同劳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你说的加班费也应当由用工单位按照150%支付。
2 陈晓云律师  2011-11-01 13:56
公司辞退的,你可得到赔偿金、双倍工资、工资差额、补交社保,有争议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孙新律师  2011-11-01 13:56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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