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出让金方面的问题 92年我从李手中购得土地一块,地块系李的单位以安排下岗职工为由划拨给的李,当时是以我父亲的名义协议购买。后父亲去世。98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是以我母亲名义办理的,2008年我县土地资源局以我家土地产权来源不明要求补办手续。我补办了父母亲婚姻证明以及李的出让证明。后土地资源局收了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并发了交款通知单。按现在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3万元。由于3万元对我家来说数额太大而没交纳。土地资源局送来了一份注销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已把我家土地使用证注销。并给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我想咨询一下我家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98年的交呢还试按照现在的标准交呢???我有必要进行复议吗??
2009-10-17 11:41 cheerf……(河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0-17 11:52
应该复议
2 110网律师 2009-10-17 16:57
应按取得土地使用证时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刘泽华律师 2009-10-18 07:52
如果98年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应该按实际办理出让手续之时的标准缴纳,如果当时已经缴纳,应使用当时的标准。
4 110网律师 2009-10-18 10:24
最好先行政复议下再说。
5 110网律师 2009-10-18 15:54
有必要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