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开发商以家属楼名义在单位用地上把楼盖上,并且承诺没首付五万元就可入住 2008年开发商以家属楼名义在单位用地上把楼盖上,并且承诺没首付五万元就可入住,尾款等到楼照办理下来并给办理住房公积金在交齐尾款,八年过去了,楼照一直没有办理下来,但是开发商现在索要尾款,不承认当初的承诺怎么办,求律师给点建议我们应该怎么做
2016-04-06 20:57 ask201……(黑龙江-大庆)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4-06 21:01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4-06 21:09
你好,开发商违约,建议起诉解决,若需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04-06 21:09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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