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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劳务纠纷的几个问题!
请教关于劳务纠纷的几个问题! 本人于2009年10月应聘于一家私企,合同签订是3年,职务是送货员,半年后调动部门,职位是业务员,(问题1:单位是否该重新签订合同?)在今年的上半年,原先合同签订的工资是每月15号发放,单位在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下改为每月30号发放(问题2: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由于感觉单位新出得政策不合理,于2011年8月30号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2011年9月30号离开公司,因业务繁杂以及公司人员安排不及时,未能交接齐全,现公司以未交接清楚为由,拒绝办理任何退工手续,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这一条“说是交接未清楚的公司有权不出具退工和保险转移以及索赔损失”(问题3:这是哪方的过错?)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有签订一份类似押金的借款协议,就是在工资中每月扣除几百元直至一定金额,当然协议里有写明支付相应的利息(问题4: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并且,当时协议内注明借款金额是5000元,到目前为止,被扣除的工资已经超出这金额,公司给的解释是,当时送货员扣除的是5000,业务员扣除的是10000,但职位调动时并没有重新制定协议(问题5: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劳动纠纷仲裁管理的范围,改如何追讨?)

另有一些薪酬方面的事宜希望能得到相关方面的咨询,谢谢!
2011-10-19 12:01 jinbin……(福建-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19日 14时57分
1、没有必要另行签订合同。
2、只要到时按时发放工资,就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你可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
3、应该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才对。
4、收取押金是不对的。可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
5、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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