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能否按照新婚姻法,认定为他母亲为他购买,与我无关? 我1982年结婚,2010年4月离婚。离婚前,前夫获得公务员经适房指标,购买了一套房子,据说用了他的房屋公积金10万,及他母亲22万现金(办手续没有喊我,我至今不知道房子的具体位置及总价)。我委托人查到房产证名字是前夫,购房款仅20多万。购房方是前夫而不是前夫的母亲。我从来没有签署文字放弃公积金,也没有写借款向他母亲借钱买房子。1、这套房子能否按照新的婚姻法解读为他母亲购买,赠送给他的?从而赠送给他的部分与我没有关系?2、我本应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2011-10-04 08:46 Vqc6312(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10-04 08:54
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至于说他母亲出资22万元应当由男方或男方的母亲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若证明成立,这22万元也可以认定为赠与给你夫妻二人,若不能成立,则这22万元可直接当成共同财产分配了。
2 李同红律师 2011-10-04 09:34
是夫妻共同财产
3 陈晓云律师 2011-10-05 19:09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