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违反程序处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09我司A与B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我司占25%的股权,在C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召开数十次的股东会,但是我司仅参加过三次,其他的近十次股东会都不知情,也没通知我司参加(这些股东会决议主要是涉及向银行融资借款的),现在我司可否申请撤销这些股东会决议?(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是否受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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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9 15:36 月落无声(福建-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9月30日 11时31分
因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属于召集程序违法表面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但撤销权已过时效;补助措施可考虑以召集程序的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无效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在法律上此种认定存在争议。